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健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1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第一審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查原審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判決後,被告游健山雖於同年7月15日提起上訴,未附理由,僅謂理由後補(本院卷第8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原審法院於100年7月21日函命其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告以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此有原審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2、23頁),惟被告迄未遵期補正,本件被告上訴,核係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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