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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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培仁 律師
郭宣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10日執行羈押,至96年7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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