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6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3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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