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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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73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