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1日將其收押。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11月21日起,予以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