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緝字第一一九三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侵│有三││台│2│台││││││號│││期月執││北│2│北│易7│││││執2│││徒十畢│86│地│偵7│地│緝6│6│同│上│7│減9││占│刑五││檢│8│院│1│││││2│││日││署│1│││││││5│├──┼───┼────┼─┼─────┼─┼───┼────┼─┼───┼────┼──┤│偽證│有三││台│等│臺││││││號││造券│期年││中│訴8│中│上2│││││執3││有│徒六│至│地│緝8│高│更6│2│同│上│4│緝9││價│刑月││檢│9│分│㈡2│││││1││││9│署││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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