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7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7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05年
2月25日所為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並聲請法官迴避。惟抗告人未於聲請迴避三日內,釋明法官應迴避之原因,且本裁定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補繳抗告費,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1項但書,應無庸停止訴訟程序。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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