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簡上字第8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