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50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參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七六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確定。扣案海洛因一包(毛重0點三二公克、驗餘淨重0點0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違禁毒品,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屬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0五一號卷第二頁),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