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
調解筆錄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及95年度簡附民字第181號因95年度簡字第4688號傷害等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上午09時3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汪怡君書記官李郁禎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不要求相對人傷害及毀損民事賠償,並同意撤回95年度簡字第4688號之刑事告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李郁禎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