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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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泓彰受刑人林建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泓彰因受刑人林建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按受刑人住、居所合法傳喚受刑人無著後,再依法拘提受刑人,亦執行拘提未果,且通知具保人住所地,經依法送達,亦未遵期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2份、無法拘提受刑人到案報告書影本3份、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受刑人、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即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宣告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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