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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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瑋襄具保人洪樹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樹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洪瑋襄(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洪樹勳繳納足額之保證金後,業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詐欺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及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件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