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24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吳成法 債務人佑熙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曾貞茹 人2債務人 董高賓 債務人 曾慈恩 即 曾廷魁 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育睿 即曾廷魁之繼承人債務人兼上列二人 林素玉 即曾廷魁之繼承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林素玉即曾廷魁之繼承人、曾慈恩即曾廷魁之繼承人、曾育睿即曾廷魁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廷魁遺產範圍內與佑熙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曾貞茹、董高賓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