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3年度交易字第33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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