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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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債權人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蔡良興債務人謝振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㈡貳拾伍萬叁仟零陸拾肆元㈢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㈣貳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