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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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林雋揚 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對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屏東縣政府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二、調解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仲裁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退休金勞資爭議,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調解結果即上開主文所示之金額,詎相對人除第一期給付外,剩餘三期均全未給付而到期,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101年11月21日屏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相對人與聲請人
101年11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核其調解方案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屆期仍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徐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