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448號債權人 許綉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大司 、 鄭淑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並請於聲明事項中載明。
二、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三、釋明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查債務人劉大司並非系爭支票之背書人,而債務人鄭淑玉僅為其中3紙支票之背書人)。
四、債務人劉大司、鄭淑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