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1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元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再查,被告酒後駕車雖其酒測值達每公升0.21毫克,惟尚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客觀標準,顯未達酒醉之程度,自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處罰之適用,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之情形及被告犯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1579號被告王俊元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元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9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清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土城區清水路與該路段32巷口時,明知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情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反以時速80公里超速行駛,適有 謝佳紋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自對向車道駛來,在上開路口暫停而準備左轉時,因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使謝佳紋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頭皮5公分及下巴撕裂傷3公分、暈眩症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王俊元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測得其酒精濃度檢測為每公升0.21毫克(所涉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謝佳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俊元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當天上大夜班完下班,以時速約80公里之速度騎車直行行經上開路口,告訴人謝佳紋的車輛則在分向限制線上停等,伊看見告訴人想閃避已經來不及了,伊不清楚這是何人的疏失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及現場照片22紙附卷可稽。再被告自承其當時之車速約80公里,而本件肇事路段未設速限標誌及標線,是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該處路面亦有標註「慢」之字樣,有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1紙在卷可稽,堪認係被告車速過快,行經交岔口未減速慢行,又未注意車前狀況,始肇生本件車禍甚明。又按汽車行經無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路段時,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應依簡述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又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被告不得諉為不知。復依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未有任何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又貿然超速行駛,其對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依此,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檢察官黃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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