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麗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藍友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玖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羅東分 │95年12月31日│110,250元│CL0000000││││司 張智欽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