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威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威與 陳俞靜 前為男女朋友,盧威因2人分手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晚間10時44分許,前往陳俞靜位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在該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住處門外,對陳俞靜辱罵「死破麻」、「妓女」等語,令陳俞靜深感難堪,且足以毀損陳俞靜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然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俞靜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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