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肆罐(驗餘淨重合計肆拾參點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文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在案。而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罐(驗前毛重合計119.63公克,驗餘淨重43.95公克),經送鑑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9074號起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74號起訴書、本院
109年度原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愷他命4罐(驗前毛重合計119.63公克、驗前淨重合計44.95公克、分別取樣合計1.3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3.95公克),經送鑑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反應乙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罐4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罐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罐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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