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對於被告乙○○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即具保人甲○○之朋友)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案件業經貴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九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確定,被告乙○○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甲○○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保證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囑託拘提函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電話紀錄單影本等,認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