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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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