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智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4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智帆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體貳包(驗餘總淨重肆點伍貳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拾顆(驗餘總淨重貳點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上開白色結晶體及藥錠之包裝袋叁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證據部分補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青保管字第1078號保管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MDMA、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未有故意犯罪遭判處有期徒刑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仍向 王榮耀 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以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而持有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已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又查扣案白色結晶體2包及藥錠10顆,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成分,此有該局101年6月1日北市鑑毒字第163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4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白色結晶體及藥錠之包裝袋共3個(見毒偵卷第15頁),為供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4322號被告田智帆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8樓之1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智帆明知安非他命、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違法持有,竟於民國101年4月上旬,在不詳地點,以安非他命1公克新台幣(下同)4000元、MDMA1顆400元之代價,向綽號為「左手」之王榮耀(另行起訴)購買安非他命與MDMA並持有之。嗣於101年5月8日1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4.54公克)、MDMA藥錠10顆(淨重2.9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田智帆之供述;(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1年5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6月1日北市鑑毒字第163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MDMA藥丸為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檢察官郭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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