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7號上訴人即原告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