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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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王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志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107年11月30日│313,235元│BQ0000000│││││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