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40號上訴人 林義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本院106年度國字第4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抗告,惟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上訴人訴狀內雖用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