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
943元{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且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高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故以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所提支付命令所載,其債權額為本金237,321元、利息303,467元(以日息5.4/10000,即年息19.71%計,自92年3月6日起計至本件起訴當日即98年8月28日止,共2368日)、違約金91,040元(自92年3月6日起至98年8月28日止,共2368日,以上開利率之30%即5.913%計)、及督促程序費用11
5元,共計631,943元,即237,321+303,467+91,040+115=631,9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