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清算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貳萬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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