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名力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比智聖股份有限公司
1號4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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