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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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院依職權調查取得分配表,被告受分配金額總數超過300萬元,依據原告主張被告應從系爭分配表「受領金額」刪除之數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