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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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九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以95年度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於95年11月2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97年6月29日故意更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肇事逃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交上訴字第8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於98年10月26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