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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