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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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追溯過戶手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民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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