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乙○○
丁○○原名: 蔡文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被告勗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鄉○○路○○○巷○弄○○號1
樓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縣○○鎮○○路○○○巷○○號
丙○○(原名: 蔡錦雪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1
樓戊○○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每人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共計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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