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良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第2行應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主文、事實及理由均已論述被告許良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見原判決第1頁主文、第2頁事實欄㈣、第5頁理由欄乙㈠),是據上論斷欄顯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於該欄第2行補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翔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