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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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64號原告 彭澤清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原告彭澤清與被告高貿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
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