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7號抗告人 王鳳蘭 相對人 胡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7日所為之102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具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