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43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謝諒 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 吳祚大 、 林淑真 、 吳宗翰 、 吳宗曄 、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大經 、 王麗絲 、 梁秀娟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吳祚德 、UNFAIRINTERNATIONALLTD.、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有才 、 陳信文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