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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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余佳卿受刑人許志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意旨欄所載保證金金額「壹」萬元,應更正為「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顯然誤載之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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