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良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7993號、第1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良維自民國壹零貳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良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尚在本院審理中,被告目前就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予承認,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多達12次,如經定罪,可預期將來會面對相當長期之監禁,在此情形之下,極有可能因此逃避刑責,而有相當理由可認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被告及辯護人雖於本院訊問時表示被告均已坦承犯行,沒有羈押之必要而請求交保,然審酌本案業已定於102年9月26日審理在即,惟被告有前揭所述之羈押原因,復為確保審理程序之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加以替代,應自102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