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87號抗告人陳○榮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司護字第290號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度司護字第290號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聲抗字第87號受理在案,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2年9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佐,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張金柱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