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交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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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交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7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車禍報案人或勤指中心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警員前
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者,願接受
法院審判,此有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可稽,故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