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4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羅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丙○○」記載,應更正為「羅
瑞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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