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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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湖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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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4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被告曾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
12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4月13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
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可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