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3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5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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