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857號
原 告 陳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連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金連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