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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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
原   告  張騄
被   告 廖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
(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
案(106年度司票字第4913號裁定)。惟系爭本票是被告設
賭所簽下的,原告認為這是賭債不能請求。為此,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本票與賭債無關,是原告單純跟被告借錢。
(二)被告沒有跟原告賭博,被告也沒有賭,確實是借款的金額
各語。
三、經查: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
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前述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等事實,有卷附前開裁定影本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該本票裁定案卷查核無訛,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
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該本票上債權,顯然兩造就系
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
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
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
照。復按原告(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
之反面解釋,對被告(票據執票人)主張兩造間存有直接
抗辯之事由,而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者,因票據
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屬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
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
因關係之色彩,亦即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
影響票據之效力(或稱無色性或抽象性)。此項票據之無
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
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不同。故執票人於上開訴訟
中,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
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參看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
一○一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三四號、五十年台上字第
一六五九號及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判例意旨)。
於此情形,票據債務人仍應就其抗辯之原因事由,先負舉
證責任,俾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
執票人在該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類型,僅須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負真實完全及具體化之陳述義務,尚不因此而生舉證責任
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
第19號判決亦足資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出票人欄
內「張騄」確為原告之簽名及印文,已為原告所自承,自
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無誤。此外,原告
復未能舉證證明本件票據債務確為賭債之事實,揆諸首開
說明,原告之主張,委無可採。
(三)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
原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本票〔即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13號民事裁定(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之本票〕
┌──┬────┬───────┬─────┬──────┬──────┐
│編號│發票日│面額(新台幣)│票號│到期日│提示日│
├──┼────┼───────┼─────┼──────┼──────┤
│一│104.4.12│500000元│CH0000000│104.5.10│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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