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李偉達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角字號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捌萬伍仟壹佰零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