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88號
原   告  黃暄惠
訴訟代理人  黃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萱達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萱達廣告設計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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