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88號
原 告 黃暄惠
訴訟代理人 黃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萱達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萱達廣告設計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